为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,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关于印发<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发改社会〔2019〕590号)(以下简称《国家实施办法》)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》(内政办发[2018]77号)精神,全区开展了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工作。现已公布两批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,我市被列为试点企业仅一家,为使我市更多纳入全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名单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    一、试点企业范围
   (一)在自治区内注册经营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在区内纳税的企业(中央企业、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,不在我区建设培育范围)。
   (二)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,以及现代农牧业、智能制造、高端装备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生物医药、节能环保、新能源、新材料及研发设计、现代交通运输、高效物流、融资租赁、工程咨询、检验检测认证、电子商务、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,以及养老、家政、托幼、健康、旅游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。
   (三)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,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,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,发展潜力大,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。
   (四)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。
   (五)企业无重大环保、安全、质量事故,具有良好信用记录,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。
    二、试点企业条件
    企业通过独资、合资、合作等方式,利用资本、技术、知识、设施、管理等要素,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(含技工教育,下同)、高等教育,在实训基地、学科专业、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,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   (一)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(含技工院校,下同)或高等学校。
   (二)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,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。
   (三)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(职业教育)集团。
   (四)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。
   (五)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(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)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。
   (六)承担实施1+X证书(学历证书+职业技能等级证书)制度试点任务。
   (七)承担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。
   (八)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、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,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。
   (九)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,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,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。
   (十)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(发明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软件著作权等)。
    三、申报方式
    第一步:有申报意愿的企业,应按照上述“建设培育企业范围”“建设培育企业条件”进行自查,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;
    第二步: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,下载填写《内蒙古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》(详见附件);
    第三步:将企业营业执照(PDF格式)、《内蒙古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》(word格式)、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(PDF格式)以及相关证明材料(PDF格式)发送到nmgchanjiaoronghe@126.com。
    四、审核确认
   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。审核通过的企业,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,确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,并向社会公示。
    五、建设培育
   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三年规划,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。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,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,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。
    六、支持措施
    入库企业,享受以下支持政策。
    1.对入库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,按投资额30%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。
    2.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,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。
    3.对与区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,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区级试点,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。
    七、失信惩戒
   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、教育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工信厅、生态环境厅、应急管理厅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国资委、政务服务局、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、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即取消入库资格,且5年内不得申报,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。
   (一)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,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。
   (二)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、安全、质量事故,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,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。
   (三)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。
   (四)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。
    八、其他事宜
   (一)企业申报不设时限,随时可以申报。
   (二)申报业务咨询联系人:丛菲 电话:8332505

 

   附件:内蒙古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